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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城镇居民医保指南


发布时间:2010-06-30 20:39:16

一、住院报销指南

1、参保人请持身份证、医保卡到出入院处进行登记;

2、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1)自费费用;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或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部分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a.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先自付10%的费用后,其余部分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支付范围;

    b.未在上述限定的中药饮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c.CT、彩超自付30%;

    d.血液透析自付10%;

    e.除上述以外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除外的,其余均属于自费。

   (3)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4)共付段自付费用;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支付范围;

   (5)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其中(2)、(4)的费用,先予自行支付,余下费用,按报销比例

支付。如CT费用为454.5元,参保人先自行支付454.5*30%=136.35(元),余下的费用为454.5-136.35=318.15(元),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报销比例为318.15*70%=222.705(元),余下318.15-222.705=95.445(元)为自行支付,那参保人一共支付136.35+95.445=231.795(元)。

定点医

疗机构

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

连续两年或以上参保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非从业人员

老年居民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非从业人员

老年居民

基金

个人

起付线

基金

个人

起付线

基金

个人

起付线

基金

个人

起付线

基金

个人

起付线

基金

个人

起付线

二级

70%

30%

500元

60%

40%

800元

60%

40%

600元

75%

25%

500元

65%

35%

800元

65%

35%

600元

 

 

 

 

 

3、住院期间床位费用报销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二级)

普通病床

(元/床天)

监护床

(元/床天)

门(急)诊留观

(元/床天)

新塘医院

33.3

63

9

 

 

 

二、转院指南

参保人持医保卡、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就诊→转上级医院需填写《增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主诊医师及副主任医师签名→出院结算→医务科审核盖章→医务科电话传真至医保中心审批

参保人员转院经市医保中心同意备案的,其转院前后按一次住院支付起支付标准,如果转入医院起付标准费用高于转出医院的,参保人员须在转入医院补交起付标准费用差额部分;低于或等于转出医院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

如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三、门诊特定项目申办及就医指南

1、门诊特定项目的类别、就医地点、申请与审批见下表

    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增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经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签名→医务科审核盖章→交由增城市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项目类别

就医地点

申请与审批

审批有效期

急诊留观

二、三级医疗机构

无需审批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指定二、三级医疗机构

在可开展相应项目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一年

家庭病床

指定的医疗机构

凭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指定医疗机构办理

三个月

 

2、门诊特定项目的起付标准

门诊特定

项目类别

起付标准

未成年人

及在校学生

非从业人员

老年居民

急诊留观

1600元/社保年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终身累计起付标准为1000元

尿毒症血透、腹透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家庭病床

300元/期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四、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指定慢性病:精神病(需长期服药)、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80%支付,每一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支付最高限额为100元,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2个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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