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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31 10:30:15

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国人寿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2011年度新农合人均筹资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从原260元提高到300元,并调整新农合补偿标准。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市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新塘医院)由原来80%提高到85%,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60%提高到7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由原35%,45%提高到50%。
        二、 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心”住院治疗补偿比例。农村参合儿童(0-14岁)因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导管末闭和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到市外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按70%比例给于补偿。
        三、 新农合住院分娩补助。新农合住院分娩补助标准是每人定额补助600元,参加了婚前检查和孕期检查或出生缺陷干预的,每人定额补助800元。
        四、 提高新农合普通门诊补偿标准。我市新农合普通门诊实行现场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在市内镇级医疗机构(含新塘医院)门诊治疗,补偿比例由原30%提高到50%。单次补偿限额由原20元提高到30元,补偿封顶线由原60元提高到100元,年内末达封顶线可多次报销。
        五、 提高新农合高血压病(Ⅱ期或以上),糖尿病两种慢性病门诊补偿封顶线。由原每病种每年最高报销300元提高到500元。
        六、 提高新农合特殊病种(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门诊补偿标准。补偿比例由原30%提高到50%,取消1000元起付线,封顶线从原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
        七、 增加恶性肿瘤放(化)疗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人每年封顶20000元,不设起付线,按发票总金额50%给予补偿。
        八、 新农合补偿使用药物范围的调整。根据《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9号)的要求,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统一按甲类药品管理,我市新农合补偿使用药物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20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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