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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高血压病等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129号

发布时间:2010-10-13 11:47:27

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将高血压病等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专科药费范围的指定慢性病(以下简称“指定慢性病”)为: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病、癫痫、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二、患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应按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规范程序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指定慢性病准入标准》(详见附件)办理确诊和审核手续。

         三、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患有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病人”)按以下规定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病人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按规定在指定异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相应专科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85%、其它医疗机构65%的标准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病人门诊相应专科药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病种每人每月15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病种每人每月1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病人,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病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病人门诊相应专科药费应当符合《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品范围》(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药品范围》),公布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

       四、参保病人就医发生的门诊相应专科药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帐,每月汇总后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病人按规定在指定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相应专科药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零星报销。

        五、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的医疗保险统筹区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1号)和《关于将糖尿病等7种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指定慢性病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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