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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救护车:罚款+扣分
公安部: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派出警车开道引导急救车辆行驶
(摘自《广州日报》2013-1-15 A7版)
发布时间:2013-01-17 15:03:35

        本报讯 记者14日从中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该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的特别通行权利,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工作“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确保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最近,各地有关急救车被社会车辆占道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前不久北京发生的一起“急救车3公里开40分钟”事件曾引起社会热议,因在转送医院的路上少有车辆愿意避让救护车,导致伤者延误治疗,最终死亡。

       有分析指出,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明确规定救护车、消防车以及工程抢险车等在执行任务时,在道路上有优先通行权,社会车辆应当避让。但在实践中如何避让,对不避让行为如何处罚等问题上,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应急联动单位和救急的群众通过电话、短信、微博等形式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的求助,要树立“救急就是警情”的意识,第一时间接警,主动采取提供就近交通状况、信号灯调控、分流等措施积极协助。

        通知指出,必要时,要调动现场执勤民警疏导其他社会车辆避让。对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派出警车开道引导急救车辆行驶。

        通知强调,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通过电子监控、路面巡查、临检等措施加强管理,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通行的,以及不按规定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该罚款的罚款,该记分的予以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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